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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动态 - 物业新闻 - 是保管还是场地占用?汽车被盗车场买单
是保管还是场地占用?汽车被盗车场买单
2008-4-12 16:57:53


停车纠纷如今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十大热点之一,经营者为了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如将保管改成了场地占用、让消费者先停车后给票等。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停车纠纷,并将此作为今后昆明全市法院的指导案例。 

2004年6月28日,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的职员李先生开着公司的越野车到大观商业城附近办事,就将车停放在了由昆明大观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物业)管理的路边停车场。然而晚上,当李先生到停车场取票开车时,竟发现车不见了,“这辆车公司花了24万余元买的,我怎么赔得起?”李先生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也对此立案侦查,然而因现场毫无线索,这起盗车案至今未破。 

眼看两年的诉讼时效就要过了,汇友公司将大观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大观物业赔偿车辆被盗损失15万元,并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我们之间根本就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交付保管物,可汇友公司没有将停放的车辆或车钥匙交给我们,且路边停车场仅提供场地占用服务,并不负责车辆保管。”大观物业当庭提交了几张停车场旁立着“不负责车辆保管”牌子的照片,以及写明“不负责保管”的停车票。 

但对于这块牌子和停车票,汇友公司并不认可。双方的关系是保管还是场地占用?法院一审支持了大观物业的观点,一审判决驳回了汇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汇友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经审理推翻了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已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大观物业对外经营管理收费停车场地,对汇友公司交付保管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大观物业因保管不善造成该车被盗,给汇友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大观物业赔偿汇友公司129066元。 

如今这起案例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为指导案例,也就是说,今后停车场凡是先停车后给票,即使你贴出了“不负责保管”的告示或在停车票上印有“不负责保管”,只要消费者不认可,那么双方的关系一律认定为“保管”。 

现状调查>>> 

停车场花招百出忙逃责 

日前,记者就昆明市内的停车场进行暗访,发现部分停车场为了逃避责任花招百出。 

花招一:车辆保管变场地租赁 

部分停车场在入口处高悬“免责牌”,有的停车场甚至在停车票上标注“不负责保管”的条款。一旦车辆丢失,这就是停车场的“护身法宝”,停车场不必为丢车承担什么责任。 

花招二:取车付钱才给票 

多数停车场一般采取这种方式,消费者停车时停车场只作登记不给票,美其名曰“现在不好撕票,要到取车时看看收多少钱,才好给票”,其实停车场的如意算盘是收费按保管费收,万一出事就改称场地占用,或是直接否认车辆停在该处。 

花招三:不给票也不登记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路边停车场以及一些不规范的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一旦发生车辆被盗事件,车主几乎不可能得到任何赔偿。 

维权支招>>> 

保管与场地占用区别大 

昆明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的冯辉法官为消费者指点迷津。 

对于小区停车场、宾馆饭店停车场,一般情况下都确定为保管关系。但如果属于路边停车场或其他性质的停车场,车主要特别注意,停车前一定要咨询对方收费服务的具体性质,如果对方明确只提供场地占用,且停车发票上也注明不负责保管,那么停车场是可以不负责车辆安全的,这时车主应有所判断,选择停还是不停,如果停了就表示接受了对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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