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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通知公告 - 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2015-8-25 16:07:20
    近期,居民住宅楼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切实保障居民楼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规定,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两要三宜十严禁,现通告如下:
    
一、居委会要加强对楼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每栋的楼栋长,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对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处置初起火灾。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应由业主协商确定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方式。
    
三、居民宜主动参与消防教育活动,掌握必要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定期检查家庭火、电、油、气及其设备、线路安全。
    
四、居民宜在家庭配备简易火灾报警器、呼救器、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罩、逃生绳等自救逃生器材。
    
五、居民宜不用或减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定期清扫阳台等部位杂物。
    
六、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七、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结构,设置胶囊房三合一场所等。
    
八、严禁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居住建筑或进行建筑分隔。
    
九、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或在配电箱、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移动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
    
十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走(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及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严禁擅自破坏、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楼内消防设施、器材。
    
十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居民住宅楼内各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十四、严禁在居民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明火。十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堆放杂物。
    
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巡查检查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劝阻、纠正、整改以上禁止行为。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违反以上情况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举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举报。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综治办
                              20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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