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08年,市民路先生购买了某高档小区住宅房一套,2010年装修入住。后因卧室飘窗渗水,致室内墙面霉烂变黑,路先生为此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一直未能及时解决。直至2011年12月底,路先生自己去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才赔偿路某2000余元,让其自行维修。路先生因物业公司未能帮其协商解决房屋维修问题,便拒付2010年2月至2011年底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与路先生沟通未果,遂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路先生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路先生也一直接受相关服务,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路先生有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相应物业费的义务。
路先生辩称其系房屋渗水未得到及时解决才拒缴物业费。对此法官指出,房屋渗水属房屋质量问题,路先生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路先生不能以此拒付物业费,否则势必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无法按照约定对小区内进行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从而损及其他业主的利益。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