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检函〔2017〕40号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物价监督检查局《关于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检查中相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武价查〔2017〕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0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事项批复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标准。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目录电价标准,不得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费用。
二、总表与分表之间差异电量电费。
1、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并从物业费收入中列支的部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物业服务区内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等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运行用电,以及物业办公用电等电费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在物业服务费外向用户另行收取。
2、应当由物业服务主体承担的部分。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窃电损失,用户欠缴电费形成的呆账等,计入物业服务当期损益,不得转嫁用户。
3、优先利用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经营所得收益弥补的部分。物业服务区总表与分表之间正常的线损、变损,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优先从该服务区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经营所得中列支。
三、抄表费用。
物业服务主体或业主委员会抄表发生的人工费用,按照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规定,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从物业服务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服务费外向用户另行收取。
房屋出租人对租赁户抄表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从租赁收入中列支,不得向租赁用户另行收取。
四、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电价政策相关规定,以提高电价标准或按电量分摊收取相关费用的,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请你委继续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所属地区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确保相关政策整改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将相关督办整改情况报省价监分局价格检查处。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