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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动态 - 物业新闻 - 房子开天窗业主被物业告了
房子开天窗业主被物业告了
2008-4-12 15:36:05
庭审中,物业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不能对抗《物权法》成争议焦点,法院将择日宣判

        4月8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物业)状告业主陈先生未经允许进行了“破坏性”装修纠纷案。在庭审中,两点法律问题成为焦点:一、物业是否有资格作为权利人起诉业主;二、天洋物业认为,业主陈先生违反了《业主公约》;而陈先生认为,按照《物权法》,他无需经过允许即可装修自己的房子,《业主公约》不能对抗《物权法》。法庭没有当庭判决,但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物业:
         要求业主恢复房子原状
        陈先生是甘井子区天河路永盛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天洋物业负责管理物业。陈先生家住在一住宅楼的顶楼,他在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时,打通了预制板的天棚,安装了楼梯。为加强采光,将坡屋顶的外墙打出两个洞安装了窗户等。物业公司认为陈先生的装修有一定的“破坏性”,因而将他告上法庭。
        4月8日庭审时,天洋物业提出,按照《业主公约》第七条,业主装修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未经物业公司批准进行装修,损坏了主体墙结构及楼板,损害了建筑物安全,要求法院判令他恢复原状。天洋物业向法庭提交了证明被告装修情况的照片。
         被告观点一:
         物业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陈先生认为,此案是恢复房屋原状纠纷,而不是物业纠纷,根据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款和《物权法》,原告物业公司只有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陈先生面对原告的照片,承认装修时砸了部分墙体。他提出,家住顶楼的众多业主都将窗户进行了改建,但其他业主交了几千元的费用,由于他没有交这笔自认为不合理的费用,原告才以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状告他一个人。而许多房屋出现了渗漏,产生了霉斑,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的责任。
        原告物业公司认为,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事,与物业公司无关。收取的费用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下发的罚款单,物业部门无权收费。
       被告观点二:
      《业主公约》不能对抗《物权法》
           陈先生指出,原告状告他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公约》,《业主公约》不能对抗《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产权人对自己的房子装修时要得到谁的批准,《业主公约》不是法律,不是业主装修房子物业不批准就不能装修了。按照《物权法》,业主有业主的权利。自己的房子可以随便装修。
         陈先生说,他买房子时,开发商工作人员领他看了其他业主的改造,小区顶楼业主改造房屋已形成习惯和事实,允许产权人改造。收费合理可以收,不合理不能收。
         原告再次表示,只有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收罚款,该物业公司无权罚款。
        法院:
       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中,天洋物业坚持认为,被告破坏性装修房屋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业主公约》,法院应判决恢复原状。而被告提出,其装修根本没有侵犯到物业公司的权利,与物业公司不存在相邻关系,物业公司无权起诉他,如果是其他业主起诉他,他认可。本案纠纷中,物业公司要求恢复原状,既然本小区这种改造性装修的习惯已形成,他装修也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状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主持调解时,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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