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精神,现就契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并用于自住的二手普通住房(包括房改房,不包括别墅、渡假村和各地政收机关界定的非普通住房),按1%征收契税。
二、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对用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资金购买住房的不予免征。
纳税人必须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相关资料。
三、居民购买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经发放合格的空置商品住房,契税暂时免征。
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开发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备案。
空置商品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别墅、渡假村。
四、本通知从省政府鄂政发[2004]29号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缴纳的税款,一律不予退还。
五、各地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肃税收纪律。对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