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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中企业资质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10 10:15:38
关于《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中企业资质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各物业公司:
我局于2003年5月出台了《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在其内容中有关企业资质等级,原是依照国家建设部建住房[1999]261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行办法》的有关资质等级要求,划分为一、二、三、四个等级。由于建设部新出台了125号令《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在第三条中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因此,按照国家新《办法》的要求,我市现将《标准》中一、二、三、四个服务等级中的第五条第一款:“企业须持有荆州市物业管理企业(1、2、3、4级)以上资质证书”规定的企业等级,改为:企业须持有荆州市房产局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在核定服务等级中,不受企业资质等级限制。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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