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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荆房规[2009]1号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荆房规[2009]1号
2011-2-21 11:57:17
荆房规[2009]1号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建安办函 [2007]第4号)和《荆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房屋安全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荆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
的指导下,实施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
 
    二、装修企业在城区从事住宅室内(办公场所)及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先到荆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登记备案,取得《荆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证书》。并接受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的指导与监督。
 
    三、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应持与装修人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和《荆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证书》到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领取《室内装饰装修施工通知书》,并缴纳装修施工入场费和工程结构质量保证金。
 
    四、物业管理单位有协助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对装修人、装修企业实行检查、告知、投诉、监管的责任。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五、装修人进行住宅室内装修应提前七日向所在辖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报告。所在辖区未设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
相关资料: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装修方案、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所在辖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报告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备案后,装修人方可进行装修。装修人在房屋装修时可以采取自选或物业管理单位推荐装饰装修企业的办法实施。
 
    六、装修企业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施工时间作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在装修场地留宿。
 
    七、装修人装修时,不得对所装修房屋的墙、柱、门洞、窗洞、卫生间防水层进行随意拆除。如确需拆改,应当事先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申请结构安全鉴定后方可实施。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违规装修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用书面形式告知装修人及施工单位恢复原状,对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报告。
 
    八、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要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占用道路、公共楼道。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装修垃圾并损坏公用设施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装修企业装修完工后应当在7日之内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装修人使用住宅一年,未发生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经装修人签字确认后,可向装修企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造成房屋损坏的将保证金全部用于整改的维修费支出。如有擅自拆改结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装修人违反装饰装修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十五、该文有效期为5年。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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