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引进水平高、信誉好、业绩佳的物业管理企业。确保我市物业管理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保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来荆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 凡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来我市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规定,并向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1、《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上一级任职文件分支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7、外埠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审核);
9、企业章程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10、办公地址,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
11、不少于5人持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一名国家注册物业师及劳动合同,不少于5人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财务、机电、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12、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在当地有累计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并由当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原件)。物业管理创优达标证明材料;
13、提交企业信誉档案和项目服务合同。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核查原件。
二、凡新办物业企业、暂定资质转三级企业、外埠分支企业备案的应现场查验及内容:办公场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经理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秩序维护管理制度、工程维修管理制度、绿化维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洁管理制度等工作技术标准)。
三、凡经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企业资质标准,依法参加由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项目招投标,并按规定承接我市物业管理项目。
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
二O一O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