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环资规[2011]156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的我省电价调整方案,决定理顺我省居民住宅生活设施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生活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生活设施用电,是指: 1、居民住宅的楼道照明、电子门铃、电子防盗设备、电动门、住宅楼电梯、二次供水水泵加压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地下室车库通风和照明用电。 2、居民住宅小区内,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用电、太阳能热水器加热用电以及集中供暖加压设施用电。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其他用电按照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用电价格。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生活设施用电要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五、以上价格自2011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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