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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动态 - 会务通告 - 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08-4-12 16:24: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物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员工领会《条例》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权益。 

二、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行业要抓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工作。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物业管理行业要依据《条例》对照检查,运用《条例》解决当前物业管理活动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是从服务入手,分清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的各自职责,从根本上扭转“建管”工作脱节和“建管”责任混淆的状况。二是增强合同意识,按照《条例》规定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健全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机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立专项维修基金,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坚决严厉查处挪用行为。 

三、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行政执法合力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除房地产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之外,在相关工作中也依法承担着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对建设、公安、财政、民政、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规划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后期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要认真按规划设计和合同对物业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及时解决前期物业管理潜在的问题。各厂矿企业单位要结合企业改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实行生产和生活相分离,将生活小区逐步纳入物业专业化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条例》,全面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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